114年度司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詹益軒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明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票據號碼412539號之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另該本票是否有請求利息?若有,請具狀說明利息起、
迄日及請求利率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具狀說明,台端提出之2紙本票均有指定受款人造鎮工程行,請提出台端為2紙本票之票據權利人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具狀說明台端與造鎮工程行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