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314號
聲 請 人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宜綝、劉冠毅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鄭宜綝、劉冠毅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直航聯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聲請人公司名稱若有變更,並請具狀更正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