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335號
聲 請 人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蔡佳男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佳男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再次確認
本件聲請人為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還是許瓊丹,並具狀提出記載正確聲請人與正確署名之
聲請狀(
按公司法第1條第1項意旨,公司與自然人為不同法人格,以公司為名所為之
法律行為,不得僅以自然人名義或署名為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