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尚潔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福吉昇有限公司、林文吉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文吉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福吉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參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