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林曼麗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昕昌模具有限公司、郭佳螢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郭佳螢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昕昌模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