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詹益軒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明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
二、相對人明勇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具狀說明,票據號碼412539號之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所謂提示,係指執票人現實出示票據,以請求本票發票人付款之行為。)
四、請具狀說明
本件是否有請求利息,若有,利率為何。
五、
系爭本票是否前向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
本票裁定(據本票左上方蓋有「已向新北地院聲請本票裁定」),併提出裁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