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詹益軒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明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明確說明,票據號碼412539號之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所謂提示,係指執票人現實出示票據,以請求本票發票人付款之行為,若以
存證信函催告或通訊軟體Line作為提示,
非合法之提示。)
二、請具狀說明
本件是否有請求利息,若有,利率為何。
三、請提出
系爭本票之指定受款人造鎮工程行為聲請人詹益軒所經營之
獨資商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