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李文廣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木木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裕、黃秀梅、林靜怡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鴻裕、黃秀梅、林靜怡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木木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