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張文忠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
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750元,僅繳納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250元,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聲請人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