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木木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丁○○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
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