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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9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悟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珷文  

相  對  人  何御搴  

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  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期日即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民國)
001
113年12月8日
50,000元
114年2月8日
002
113年12月8日
100,000元
114年2月8日
003
113年12月8日
300,000元
114年2月8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