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同海水產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郭炎常
郭水聘
郭文化
郭瑞隆
郭俊明
郭明福
郭珠女
郭金英
郭美華
郭宏章
郭依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各應給付
聲請人同海水產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99號民事判決,
諭知訴訟費用由
兩造按附表ㄧ所示原
應有部分比例(即
本件附表訴訟費用比例欄)分擔,而告確定在案,
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
經查: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審查後,當事人間預納之訴訟費用金額如後附計算書所示,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則確定依後附附表所示之金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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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由聲請人預納。 2.依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99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ㄧ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即本件附表訴訟費用比例欄)分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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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 |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曾文宏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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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