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林亭婷
相 對 人 陳金樹
陳力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各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一所示,並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岡簡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諭知訴訟費用由
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而告確定在案,
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㈡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審查後,當事人間預納之訴訟費用金額如後附計算書所示,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則確定依後附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聲請人提出民國114年2月7日土地法第76條登記費書狀費收據新臺幣(下同)136元、113年12月16日複丈費750元部分,係
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即113年11月28日)後
他案所生費用,
非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所得審究,將
予以剃除,
附此敘明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計算書:
| | | |
| | | |
| | | |
| | | |
| | | 依本院113年度岡簡字第189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
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