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421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郭慶堂等人間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
繼承人陳麗香之死亡除戶
戶籍謄本、完整
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併陳報被繼承人陳麗香之全體繼承人,及請具狀改以陳麗香之全體繼承人名義(或未
拋棄繼承之全體)之確定訴訟費用額
聲請狀(需經全體繼承人簽名)。
說明:原告陳麗香(即陳金明之
承受訴訟人)與
被告郭慶堂等人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80號
拆屋還地等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14年3月12日確定在案,而原告陳麗香
嗣於114年6月3日死亡,經本院
依職權於司法院網站
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其繼承人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
遺產清冊,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1紙附卷
可稽,故原告陳麗香之遺產
債權債務關係應由其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繼承。及提出陳麗香之全體繼承人名義(或未拋棄繼承之全體)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狀(需經全體繼承人簽名)。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