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安暉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梁漢昌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有記載欲聲請返還
擔保金之
提存法院及提存案號(台端提出之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書,內容記載取回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06號擔保提存事件之提存物,
惟該案為
假扣押裁定事件,
非擔保提存事件,請提出欲聲請返還擔保提存金之提存法院及提存案號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