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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通知行使權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安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漢昌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有記載欲聲請返還擔保金提存法院及提存案號(台端提出之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書,內容記載取回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06號擔保提存事件之提存物,該案為假扣押裁定事件,擔保提存事件,請提出欲聲請返還擔保提存金之提存法院及提存案號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