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通知行使權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安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漢昌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有記載欲聲請返還擔保金提存法院及提存案號(台端提出之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書,內容記載取回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06號擔保提存事件之提存物,該案為假扣押裁定事件,擔保提存事件,請提出欲聲請返還擔保提存金之提存法院及提存案號 )。
二、若無法提出上開同意書,請具狀說明本件是否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其餘各款事由,若有符合訴訟終結情形(假扣押執行已撤回,本案訴訟已終結確定),請具狀陳報本件是否變更聲明為通知行使權利,由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