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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訴字第 10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011號
原      告  孫楚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顯有欠缺而不合程式,起訴顯有欠缺而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4日送達予原告,原告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茲原告既迄未依本院裁定意旨為補正,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