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訴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32號
原      告  高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志成  
被      告  永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9,27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自113年8月7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之日(113年10月30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9,312元(計算式:809,272元×84/365×5%=9,3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8,584元(計算式:809,272元+9,312元=818,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原告已繳納10,730元,溢繳1,810元(計算式:10,730元-8,920元=1,810元),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