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232號
原 告 高尚貿易有限公司
被 告 永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9,27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自113年8月7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之日(113年10月30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9,312元(計算式:809,272元×84/365×5%=9,3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
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8,584元(計算式:809,272元+9,312元=818,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原告已繳納10,730元,溢繳1,810元(計算式:10,730元-8,920元=1,810元),
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