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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訴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32號
反訴
原告即 永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陳紀帆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
反訴
被告
被 高尚貿易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董志成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郭小如律師
陳宥廷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查反訴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17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