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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訴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556號
原      告  楊玉財  

被      告  勝憬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綱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4年6月3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