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815號
被 告 佳埼鋼品有限公司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反訴原告
訴之聲明主張反訴被告應將所有坐落高雄市路○區○○段00000地號土地出售予反訴原告,反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6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6㎡×公告土地現值13,600元/㎡=62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