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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訴字第 8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19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被      告  王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4年10月7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