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819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咸亨
被 告 王志民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4年10月7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