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重訴字第167號
原 告 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保時捷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何懿珊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向被告購買保持捷所生產型號Cayenne-GTS Coupe跑車,因上開車輛存在瑕疵,爰先位請求返還價金及賠償相關費用、備位請求減少價金,經查被告之主事務所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並
非本院轄區;
復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通知原告對被告民事答辯狀所載之管轄權抗辯表示意見,惟原告收受通知後表示無意見,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