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百朝建設有限公司
康鈺靈律師
康琪靈律師
被 告 鄭明賢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77,681元(計算式:874地號土地面積871.08㎡×公告土地現值12,700元/㎡×原告權利範圍3/4+884地號土地面積91.44㎡×公告土地現值12,7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8,877,6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396元,扣除起訴時繳納之97,206元,尚應補繳8,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