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小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葛文成
相 對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本院岡山簡易庭114年度岡小字第101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在原審第一次
開庭時,
相對人沒有,抗告人以為相對人放棄,後來抗告人卻收到判決書,抗告人提起上訴時,因身上僅剩新台幣(下同)1,000元,不足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抗告人不懂法務程序,不知如何繳納,以為開庭前會通知,但一直沒收到通知,也沒有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僅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收到法院裁定,經屋主告知才來抗告。請諒解抗告人不懂,頭腦不好都會忘記,抗告人不是不賠償,請相對人找抗告人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請法院下次有庭期記得通知,
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
經查,
本件相對人於原審起訴,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
岡山簡易庭於114年6月24日,依相對人聲請,以一造辯論終結,而於114年7月10日,以114年度岡小字第101號判決命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11,247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並宣告得
假執行及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該判決於114年7月16日寄存送達予抗告人後,抗告人不服,於114年8月5日具狀提起上訴,經本院
岡山簡易庭於114年8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並提供多元化繳費說明單,該裁定於114年8月8日送達抗告人;然抗告人逾期未繳,有本院114年11月17日查詢簡答表可考,本院岡山簡易庭乃於114年11月19日裁定駁回上訴在案等情,有上開裁判、送達回證、查詢表可考(見原審卷第81至83、87、93至97頁),堪信為真。是以,抗告人有收受本院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卻遲誤繳納
期間之事實,
堪信為真。抗告人於114年11月24日提出
抗告狀,及於114年12月4日提出
陳報狀,稱不知如何繳納、沒收到通知
云云(見114年度小抗字第5號卷第7至8、11頁),均無可採。
從而,原裁定以抗告人未補繳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景裕
法 官 李俊霖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