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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建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亮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能全  
訴訟代理人  阮秋河  
被      告  陳星宇即星宇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鄭猷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5年8月28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