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29號
原 告 黃柏雄
王亭涵律師
陳禮文律師
被 告 洛克空間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陳韋廷律師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已於第16條明文約定「甲(即原告)乙(即
被告)雙方因本契約而涉訟,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在卷
可稽。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有不合。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