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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建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9號
原      告  黃柏雄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王亭涵律師
            陳禮文律師
被      告  洛克空間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倫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陳韋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已於第16條明文約定「甲(即原告)乙(即被告)雙方因本契約而涉訟,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在卷可稽。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