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64號
抗 告 人 劉淑謹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拍字第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14年3月15日接獲
相對人民事
拍賣抵押物裁定
聲請狀,相對人已於同年月17日電洽代理人協商依原貸款契約每月還款,並於同日將逾期金額繳納完畢,抗告人
嗣於同年9月9日收受原裁定,
惟抗告人於同年4月至8月均依相對人之繳款通知單
按期還款,顯無逃避清償之意圖,原裁定與事實不符,若貿然執行拍賣,恐侵害抗告人之居住權益及生活基本保障。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扺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準用之,此觀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再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
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
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
既判力。故
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
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49年度台抗字第244號、66年度
台上字第1000號及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
裁判意旨
參照)。
三、
經查,相對人主張
債務人劉淑雯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
系爭不動產)設定如附表二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與相對人簽立個人房屋貸款契約書,而於104年5月21日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8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自104年5月21日起至124年5月21日止,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詎劉淑雯未依約按期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743,25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雖劉淑雯於111年8月24日將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應有部分2分之1所有權與抗告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規定,相對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於原審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暨其他特約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高雄市地籍異動索引、安泰商業銀行個人房屋貸款契約書、帳戶授信明細資料、放款交易明細表、催告書暨借款契約加速條款內容變更通知函、限時掛號郵件查詢、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形式上
核屬相符,原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抗告人雖執上開理由提起抗告,惟此
核屬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存否之爭執,按諸
前揭說明,自應另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
尚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從而,原裁定就相對人之主張及其提出之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准許拍賣系爭不動產,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依法應由
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
訴訟費用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500元外,未有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
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註:所有權人劉淑雯、劉淑謹,權利範圍各10000分之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和平段五小段3328建號,面積:22,700.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6/100000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抵押權設定登記情形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劉淑雯,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如附表一所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有部分:和平段五小段3328建號(權利範圍156/1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