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17號
抗 告 人
即
聲 請 人 CHERRET LEAKEY NDIWA (查力基)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間
訴訟救助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日114年度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等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