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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歐慶洋  
代  理  人  方勝新律師
相  對  人  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聲請人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相對人不得終止契約,爰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3號),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又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亦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