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44號
114年度救字第51號
原 告 陳勝興
被 告 萬冠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勞動事件法
所稱勞動事件,係指基於
勞動契約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且
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請求損害賠償而涉 訟。
經查,本件被告
公司址設於高雄市鼓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頁1份、民事
起訴狀在卷
可稽,原告之勞務提供地亦在高雄市鼓山區,為原告
自承在卷,則依首開規定,本件
管轄法院應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又原告另就本件訴訟
聲請訴訟救助(案列本院114年度救字第51號),
揆諸上情,亦應移由本件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一併審酌。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