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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尤佳敏  

代  理  人  趙禹任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尤佳敏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向各金融機構辦理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另向非金融機構辦理車輛貸款、分期付款契約等,致積欠無擔保債務計新臺幣(下同)1,037,110元(見本院民國113年9月18日橋院甯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76號債權表),因無法清償債務,於民國109年8月間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而向最大債權銀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前置協商,而與各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109年9月起分120期,於每月10日繳款4,199元,以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惟協商成立至110年10月,因聲請人失業無法負擔個人必要生活支出而毀諾,聲請人無法按上開協商方案清償,實乃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所致,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32號裁定自113年7月30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聲請人財產進行清算之結果,普通債權人未獲分配,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裁定清算終止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無訛,應堪信為真實。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糖尿病而現無職,而其名下無財產,110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169,485元、312,038元、121,380元,核111、112年度每月平均所得26,003元、10,115元,現未投保勞工保險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可稽。則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佐以聲請人提出薪資單為證,則以聲請人主張之收入來源,應全非虛罔,是以其擔任時薪人員,勞保投保薪資僅11,100元,以每月薪資約19,000元作為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應能反映真實收入狀況。
(二)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為19,248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為17,303元,應認可採。從而,聲請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扶養費用及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計算式:00000-00000=1697),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之規定。
(三)另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110年11月至112年10月)收入部分。聲請人自述其於110年11月起至111年9月止,任職於樺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26,400元;於111年10月起至112年5月止,任職於中華聯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26,400元,並於112年領有疫情補助6,000元,另受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付之111年6月4日至同年月8日之傷病給付2,200元、於111年8月21日至同年月23日之傷病給付1,320元等情,有上述資料及112年12月1日陳報狀所附薪資轉帳存摺內頁、113年3月12日陳報狀所附薪資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4月29日保職傷字第11413028730號函附卷可證,則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除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3,520元係因保險事故發生依保險契約向保險人請求之給付而具射倖性,不應列入聲請人固定收入範圍外,本院認以聲請人自述之507,600元核算(計算式:26400×19+6000=507600),應足反映其聲請清算前2年之真實收入狀況。至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10至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為16,009元、17,303元及17,303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為17,303元,因110年部分已逾上開標準,聲請人亦未釋明有特別支出之必要性,而應依16,009元計算聲請人此期間之支出;至其餘部分尚合於上開標準,應可採信。故此期間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應為412,684元(計算式:16009×2+17303×22=412684)。是可認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94,91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94916),而聲請人之債權人於清算結果,普通債權人未獲分配,顯低於上開餘額,依消債條例第133條之規定,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是本件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
(四)另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應不免責事由,且債權人亦未提出聲請人有何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事證供本院參酌,故應認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之存在。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不應免責之事由存在,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予聲請人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至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或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或142條之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錄法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
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新臺幣)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受償金額
(新臺幣)
依第142條繼續清償可再聲請免責金額
(新臺幣)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175
3.00%
0
2,84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918
5.01%
0
4,75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364
3.22%
0
3,05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9,139
9.56%
0
9,07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3,517
15.77%
0
14,96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034
10.32%
0
9,795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84,920
27.47%
0
26,073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75,707
16.94%
0
16,079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8,242
2.72%
0
2,582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62,094
5.99%
0
5,686
合計
1,037,110
100.00%
0
94,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