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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陳利炘即陳育昇


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廖振賢  
權人               
            洪敬崴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吳嘉堯  
權人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表:
普通債權
債權額
(新臺幣)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受償金額
(新臺幣)
依第141條繼續清償可再聲請免責金額
(新臺幣)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9,402
27.50%
0
99,915 
廖振賢
250,000
13.77%
0
50,030 
洪敬崴
200,000
11.01%
0
40,002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66,458
31.20%
0
113,358 
吳嘉堯
300,000
16.52%
0
60,022 
合計
1,815,860
100.00%
0
363,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