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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胤廷  



代  理  人  陳秉宏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鉅璽有限公司(原名稱「鉅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漢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胤廷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而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胤廷前向各金融機構辦理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另向非金融機構借貸等,致積欠無擔保債務新臺幣(下同)1,230,778元(見本院民國114年2月14日橋院甯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133號債權表),前即因無法清償債務,而於113年2月間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因未有還款能力而於113年3月14日調解不成立。其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裁定聲請人自113年12月27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聲請人財產進行清算結果,普通債權人未獲任何分配,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3月25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3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確定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無訛,足認定。
三、經查
 ㈠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聲請人任職於安誠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保全工作,自陳每月薪資約33,000元,另每月領有租金補貼2,640元,而其名下僅友邦人壽保險解約金861元,113年度申報所得為375,554元,核每月平均所得31,296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33,300元等情,有114年10月9日陳報狀及所附薪資轉帳帳戶歷史交易清單、郵局存簿交易明細、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5月13日友邦字第1130500062號函、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年9月22日國署住字第1140107327號函、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9月30日高市都發住字第11434974200號函附卷可憑,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佐以聲請人已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內頁為證,則以聲請人主張之收入來源應非虛罔,是以其自陳之平均每月薪資33,000元加計租金補貼2,640元,共35,640元,作為核算開始清算至清算終結時(即113年12月至114年3月)之固定收入,應能反映真實收入狀況。
 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甚明。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13、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分別為14,419元、16,040元,1.2倍則為17,303元、19,248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為16,082元,尚低於上開各年度標準,應屬可採。則聲請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尚有餘額19,558元(計算式:35,640-16,082=19,558),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規定。
 ㈢關於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即111年2月至113年1月)收支部分:
 ⒈聲請人主張任職於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月薪約31,500元,另領有三節獎金共600元(核每月獎金平均50元),且自112年7月起每月領有租屋補助2,640元(第1期補貼金額為1,874元)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13年9月6日補正狀所附薪資轉帳存摺歷史交易清單、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前開114年9月22日函文等件附卷可稽,是其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收入共774,914元【計算式:(31,550×24月)+1,874+(2,640×6月)=774,914)。
 ⒉而支出部分,111至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均為14,419元,1.2倍則為17,303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為16,082元,尚低於上開各年度標準,應屬可採。是其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385,968元(計算式:16,082×24月=385,968)。
 ⒊基此,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個人所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388,946元(計算式:774,914-385,968=388,946)。而本件普通債權人未獲任何分配,顯低於上開餘額,依消債條例第133條之規定,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是本件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
 ㈣聲請人雖曾於112年9月14日出境,同年月17日入境,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參其陳稱係因友人從事腰果批發事業,本欲聘請聲請人為該事業員工,遂邀請聲請人一同前往越南考察腰果進出口業務,故該友人為聲請人出資購買機票,並負責食宿等費用乙情,業經其提出第三人陳賢銘切結書為證,衡情尚與常情無違,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應不免責事由。此外,債權人亦未提出聲請人有何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事證供本院參酌,故應認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之存在。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不應免責之事由存在,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予聲請人不免責,裁定如主文。至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繼續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或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或第142條之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錄法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
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新臺幣/元)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
受償金額
(新臺幣/元)
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繼續清償可再聲請免責金額
(新臺幣/元)
依消債條例第142條繼續清償可再聲請免責金額
(新臺幣/元)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51,618
28.57%
0
111,117
70,32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425
6.94%
0
26,996
17,08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4,108
34.46%
0
134,025
84,822
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
157,928
12.83%
0
49,908
31,586
創鉅有限合夥
7,672
0.62%
0
2,424
1,534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667
7.04%
0
27,388
17,333
鉅璽有限公司
117,360
9.54%
0
37,088
23,472
合  計
1,230,778
100%
0
388,946
246,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