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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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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參好生技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月秀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
律師
被 告 張海燕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宣判
日期延至民國115年6月12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
按
期日
,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5年5月29日下午5時宣判,
惟
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
爰
依
前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