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參好生技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月秀
上列
上訴
人與被
上訴人
張海燕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
費。查
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萬8,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