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怡穎
理 由
一、
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庭處理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關於無人承認之
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條、第6條第1項前段、第127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主張因被繼承人A04(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4年6月27日死亡,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街00號)之法定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致聲請人之
債權無法行使,
爰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等語,
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第1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