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羅南生
被 告 台灣秀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或秀杰公司商品-保提拉肉毒200單位100瓶(單價4,857元)、Revolax玻尿酸100盒(單價4,000元),其中賠償1,000,000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給付秀杰公司商品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5,700元(計算式:100瓶×4,857元+100盒×4,000元=885,700元),又因
前揭給付賠償金或商品之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