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韓子稜
邵御齊
被 告 京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依
起訴狀附件1至6所示工項就森遠公寓大廈(下稱
系爭大廈)車道部分鋪設車道專用磚、給水設備安裝RF過濾系統、給水設備安裝RF軟水系統、游泳池建置包廂、停車場預留電動汽車垂直配線管、游泳池磁磚修繕至未隆起之狀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750,376元(即原告主張所需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