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陳泰輝
被 告 旭大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上,如
起訴狀附圖編號A所示部分(面積約10平方公尺)之
地上物拆除、
回復原狀,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0㎡×公告土地現值57,000元/㎡=5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