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郭承軒
被 告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民國114年12月22日具狀變更
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有
留置權存在,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即原告所主張該留置權
擔保債務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