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46號
再審原告 永崴數位網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偉志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怡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88號第二審
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前訴訟程序聲明之請求為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94號裁定意旨
參照)。
經查,再審原告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
本件應依原確定判決訴訟程序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按第二審審級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徵收再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再審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吳保任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