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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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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又慈  
被      告  三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7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3605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其中表1次序10、11應更正如民事陳報補正(一)狀附表1所示【亦即次序10部分,利息之年利率更正為2.839%、違約金之年利率更正為0.368%,自102年8月23日起本金更正為新臺幣(下同)1,264,033,811元;次序11部分,利息之年利率更正為4.504%、違約金之年利率更正為0.701%,自102年8月23日起本金更正為1,016,469,274元】,另表2次序9、10之表1分配不足額應更正為0。則以原告上開主張試算結果,更正後被告所受分配金額合計3,704,500,998元,有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附卷可稽;而系爭分配表中,被告於表1次序10、11及表2次序9、10所受分配金額合計3,705,435,724元,故依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934,726元(計算式:3,705,435,724元-3,704,500,998元=934,72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4,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