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趙博文
被 告 趙阮美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路○區○○路0巷0弄00號房屋騰空返還原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100元(即
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