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陳國生
被 告 緣木創作藝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宇男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緣木創作藝術有限公司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269、28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6,其餘權利範圍均為全部)及其上同段12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確認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與前開土地及建物合稱
系爭不動產)為原告所有、被告王宇男應將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稅籍之納稅義務人變更登記為原告、被告王宇男應將高雄市○○區○○路000○000○0號建物騰空返還原告,
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最終目的在於回復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完整性,其經濟目的同一,應僅計為同一
訴訟標的價額,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86,66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01㎡+299㎡+103㎡+74㎡×1/6+116㎡×1/6㎡)×公告土地現值40,000元/㎡+建物課稅現值417,100元=33,386,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5,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