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石維浩即梅皇園藝設計工業行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羿富國際電機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65,59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自114年1月21日起至
本件起訴日(114年4月7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30,875元(計算式:2,965,590元×76/365年×5%=30,8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
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96,465元(計算式:2,965,590元+30,875元=2,996,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