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俞博頴
陳言貞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庭傳統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應給付原告俞博頴、陳言貞各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計算式:3,300,00+900,000=4,200,000】、3,000,000元,經核
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
訴訟標的各異、
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