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羅張素鴦
羅春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92,580元,及自民國98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8%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是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違約金已可得特定者,應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48,61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