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 告 雅歌樂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呂南輝間請求交付會議紀錄出席名單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
補正被告呂南輝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最新
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起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㈡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交付會議紀錄出席名單事件,雖以「呂南輝」為
被告,
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呂南輝」之當事人能力,本院以職權於司法院電子閘門系統以「呂南輝」姓名查詢,亦查無戶籍址為原告
起訴狀當事人欄位
所載地址之個人基本資料。法院無從僅憑「呂南輝」此一姓名就特定
被告,
是以,原告未提出
被告其他
年籍資料(例如身份證字號、生日)、足資辨別之特徵及實際
住居所之記載,致本院無從
確認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起訴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
補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