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許娟娟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3,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另原告之
法定代理人如於本件起訴後變更,請陳明最新法定代理人是否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